(2016)黔23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永林与贞丰县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林,贞丰县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凡人,陈旭生,周洪进,潘陪森,许喜清,吴克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640号原告:周永林,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祥,系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贞丰县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镇永丰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权,系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镇鼓楼社区文峰中路45号楼2幢1号。法定代表人:黄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凡人,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荣、杨竹林,系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旭生,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晋宁市人,住广东省晋宁市,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周洪进,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潘陪森,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番禺区。被告:许喜清,男,1966年1月17日生,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吴克雄,男,1976年4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原告周永林诉被告贞丰县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贞丰金城投资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沣建筑公司)、孟凡人、陈旭生、周洪进、潘陪森、许喜清、吴克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保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丽芳、人民陪审员雷华春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廷祥,被告贞丰金城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权,被告靖沣建筑公司和孟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开荣、杨竹林,被告周洪进、吴克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喜清、潘陪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永林于2017年7月10日以自愿与被告孟凡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永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周永林承担。审 判 长 张保国审 判 员 邓丽芳人民陪审员 雷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