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尹端阳与被告陈乾国、陈海威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端阳,陈乾国,陈海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173号原告尹端阳,男。被告陈乾国,男。被告陈海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端阳与被告陈乾国、陈海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尹端阳承担。审判员 曹高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