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康富森与王风岭、王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富森,王风岭,王艳波,丁连云,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3号原告:康富森,男,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惠、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岭,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花样年华)。被告:王艳波,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花样年华)。被告:丁连云,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花样年华)。被告: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名优花木花海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孔晓,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富森与被告王风岭、王艳波、丁连云、中国花都老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康富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富森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富森撤诉。案件受理331697元,减半收取计1658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康富森负担。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娄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