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某、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某,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关于申请事项(一),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要求其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后因协助单位无协助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致使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暂时无法办理,该情况及时向申请人作了反馈,其表示理解。关于申请事项(二),相关单位接到本院的协助文书后已经协助完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