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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通文与黄仁芬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通文,重庆市涪陵区群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仁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728号原告:彭通文,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4组。法定代表人:喻荣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黄仁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仁芬,女,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彭通文与重庆市涪陵区群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彭通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通文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彭通文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