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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乐陵市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升。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乐陵市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委托德州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保留价4960万元于2017年7月7日10时至2017年7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通过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以网络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一)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的孟昭革名下的位于乐陵市振兴东路南侧、证号为乐国用(2003)第554号、地号为8-14-1、面积为4608.50㎡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乐陵市振兴东首南侧(东关),证号为5108184、面积为6907.01㎡、1-8层的房产及经营性资产、附属物设施、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景观等;(二)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红南大街西侧地号为8-25、8-29,面积为6705.00、13333.00㎡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树木、景观等财产。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起拍价4960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被执行人欠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一)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的孟昭革名下的位于乐陵市振兴东路南侧、证号为乐国用(2003)第554号、地号为8-14-1、面积为4608.50㎡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乐陵市振兴东首南侧(东关),证号为5108184、面积为6907.01㎡、1-8层的房产及经营性资产、附属物设施、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景观等;(二)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红南大街西侧地号为8-25、8-29,面积为6705.00、13333.00㎡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树木、景观等财产作价49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抵偿4960万元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山东星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清审 判 员  张志秋代理审判员  聂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祎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