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赵某、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赵某,王某2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53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赵某、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