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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赵某、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赵某,王某2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53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赵某、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