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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祥杰与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杰,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2614号原告:孟祥杰,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183号德源大厦2505号。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翠英,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孟祥杰与被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钰房地产公司)、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孟祥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京钰房地产公司、刘翠英共同偿还孟祥杰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京钰房地产公司、刘翠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30日,孟祥杰与京钰房地产公司签订名为投资担保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约定京钰房地产公司向孟祥杰借款贰佰肆拾万元整,利率为月利率2.6%,每月5日付息,到期还本。签订合同后孟祥杰又向刘翠英转账240万元,京钰房地产公司向孟祥杰出具借款收据。2014年5月30日,京钰房地产公司又向孟祥杰借款8万元,两次借款合计248万元。之后,京钰房地产公司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底。2014年8月京钰房地产公司偿还孟祥杰借款本金35万元,尚欠本金213万元。后经孟祥杰多次催要京钰房地产公司、刘翠英未再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祥杰无法提供刘翠英住所信息,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祥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慧田审 判 员  庞颜玲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