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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1307号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1栋5单元209、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245387。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委托代理人:周煌,男,汉族,1958年3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61100520000616。法定代表人:邬辰昱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被告的主要化工原料供应商与被告有业务来往,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已欠付原告货款157742.5元,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仅通过银行汇款支付1万元,便一直以拖延方式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47742.5元;二、被告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向原告支付利息5891.23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双方对账单一份;证明: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经结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7742.50元。证据二、中国银行业务收款回单二张;证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还款33167.50元,现在仍欠货款104575元。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被告的主要化工原料供应商与被告有业务来往,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已欠付原告货款157742.5元,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仅通过银行汇款支付1万元,便一直以拖延方式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另查明,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还款1万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还款33167.50元,合计4316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到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产品,未支付货款理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到本院起诉,并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其辩解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本金104575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江西省宏达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江西大林华人造板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张 良人民陪审员  谌文琴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世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