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岳伟与雷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伟,雷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900号原告:王岳伟,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雷明威,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原告王岳伟与被告雷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雷明威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1日,被告雷明威向原告王岳伟借款3万元,由案外人汪樟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借据、收条。借据约定:借款(现金)金额3万元,利息按月息2%,此借款于2015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据还约定了逾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等。被告雷明威借款后,仅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全部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明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岳伟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雷明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