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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世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友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世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世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胜利路86号。法定代表人:邵世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友桂,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无固定住所,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世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友桂存款等财产及收入335090.8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郑友桂负担本案执行费4926.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