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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有杰与杨海燕毛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杰,毛郭龙,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500号原告王有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庆阳市庆城县。被告毛郭龙,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海燕,又名杨爱燕,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有杰与被告毛郭龙、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杰、被告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郭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毛郭龙以经营莱茵河洗浴中心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5月3日经杨海燕自愿担保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即2016年7月2日止,逾期按日支付0.5%的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我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有杰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毛郭龙于2016年5月3日给其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毛郭龙辩称:借款40000元我认可,我赶今年年底将借款向原告全部还清。被告毛郭龙向法庭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帐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扣车期间其租赁他人汽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被告杨海燕辩称:我只是毛郭龙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毛郭龙借款40000元属实,用于经营店面资金周转。我好像给原告支付过二次利息,每次1800元,毛郭龙支付过多少我不清楚。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有杰与被告毛郭龙系朋友关系。被告毛郭龙与被告杨海燕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日,被告毛郭龙以其经营莱茵河洗浴中心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有杰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期限为二个月,2016年7月2日到期。借款后,被告毛国龙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杨海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在该行****************号帐户转帐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毛郭龙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电话笔录、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郭龙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以转帐方式给付被告40000借款,双方对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毛郭龙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杨海燕在借条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署了自己的姓名,承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据此被告杨海燕应对被告毛郭龙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有杰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毛郭龙归还原告王有杰借款40000元,以月利率1.8%计算,支付2016年5月3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杨海燕对被告毛郭龙归还原告王有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毛郭龙、杨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