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与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4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经营者郑培贤,男,1972年11月7日,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男,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上诉人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简称郑培贤商贸中心)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金士顿公司)因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培贤商贸中心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培贤商贸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郑培贤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穆 颖审 判 员 何 暄审 判 员 宋 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叶 瑞书 记 员 詹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