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蒋宗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蒋宗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64号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蒋宗柱,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宗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宗柱所有的价值6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宗柱所有的价值6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