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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世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世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南山大道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水添,男,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辉,男,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冯世仿,男,1968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世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息75258元(利息计至2016年1月28日,此后应计未计利息还款时一并付清)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