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闫明兴与黄思景、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兴,黄思景,高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359号之一原告:闫明兴,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黄思景,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高苗,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闫明兴诉被告黄思景、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闫明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闫明兴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