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戚宏涛与李大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宏涛,李大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123号原告:戚宏涛,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李大超,男,成年,住巩义市。原告戚宏涛与被告李大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戚宏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宏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