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代洪超与郭树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超,郭树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58号原告:代洪超,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树久,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洪超与被告郭树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元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