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11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辜昱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2016)渝0108执保1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35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青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