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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武建玲、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玲,侯峰,邓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异22号案外人:邓子华,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武建玲,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侯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邓子秀,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武建玲、侯峰和邓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子华于2017年6月15日对(2016)皖1622执173-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徐绍祥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