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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与申定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申定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5201987-7。法定代表人:杨业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定超,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定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以案外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