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岳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岳平,刘菊君,潘春根,林晓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0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门雅苑东区3幢109-2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2267-8。法定代表人孙毅。被执行人林岳平,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刘菊君,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春根,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林晓耽,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岳平、刘菊君、潘春根、林晓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780元、执行费22400元、保全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春根名下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学圣路266号(家景·星城)7幢【房产证号: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桐土国用(2008)第0011998号】以及桐庐县分水镇玉华街16-4号、桐庐县分水镇老淳分公路1幢【房产证号:桐房权证分转字第××号、桐房权证分更字第××号;土地证号:桐土国用(1998)第30-2**号】的房地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