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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玉永与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阿不都如苏力·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永,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玉永,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男,维吾尔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现住伽师县。申请执行人宋玉永与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3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玉永支付案款506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伽师总场支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麦麦提依敏·麦合苏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伽师总场支行账户62284836687659*****的存款75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