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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伍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伍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伍华,外号“老五”,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2008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19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伍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伍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伍华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竹山社区自己住宅门口,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唐某。2017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伍华在上述地点,又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唐某。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伍华在自己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搜缴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0.22克。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记录、破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伍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伍华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伍华在犯罪过程中违法所得三百元,依法应当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伍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对被告人张伍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邦武审 判 员  唐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