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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华诉孙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孙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98号原告高华被告孙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孙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华诉状提供的被告孙海成地址错误、联系电话停机,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本院多次传唤原告高华要求其提供被告孙海成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但其原告高华一直拖延,不予回应。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在向原告释明送达不能事宜及后果后,原告高华仍不予配合法院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高华负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 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