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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安工贸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陈梅菊,陈碧,章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千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华彪。被执行人:浙江兴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碧。被执行人:章华彪,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朱伊琳,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陈梅菊,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碧,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兴广,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安工贸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陈梅菊、陈碧、章兴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安工贸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成梅菊所有的房产和车辆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房产全部抵押其他银行,被执行人章兴广、陈碧的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及被执行人章兴广在永康市下里溪联宇包装厂的股权及被执行人章华彪、千秋集团有限公司在章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碧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无实际扣押,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尚未执行4937222.41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梅克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