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俊宇与张华健、庞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俊宇,张华健,庞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007号原告:娄俊宇,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张华健,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庞海霞,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原告娄俊宇为与被告张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华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3月30日,原告娄俊宇以借款发生在张华健、庞海霞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追加庞海霞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张华健、庞海霞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书面通知庞海霞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7月10日,原告娄俊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俊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俊宇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