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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甘欲增、郑发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欲增,郑发江,陈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欲增,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发江,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巧燕,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甘欲增与郑发江、陈巧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郑发江、陈巧燕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郑发江、陈巧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2017年5月20日、6月13日、7月3日间多次前往二被执行人现住地查找且经村委会证实,均无法联系二被执行人郑发江、陈巧燕,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甘欲增也未能提供郑发江、陈巧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