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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慧琴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慧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特76号申请人:王慧琴,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延津县人,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高伟,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宣告失踪、死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撤诉、上诉。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宣告失踪、死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撤诉、上诉。申请人王慧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继先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慧琴称,申请人王慧琴系被申请人胡继先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1982年10月在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公司车桥厂(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工厂前身)参加工作,2001年12月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胡继先开始经商,于2002年12月22日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距今已逾13年,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四年的宣告死亡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继先,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原住十堰市××箭区东风大道××单元××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王慧琴的丈夫。2001年12月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胡继先开始经商,于2002年12月22日离家出走。申请人王慧琴申请宣告胡继先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继先的公告,法定公告时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继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继先自2002年12月2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十四年,申请人王慧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继先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继先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明军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书兰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