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康万祝与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祝,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康万祝,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6791-0。法定代表人刘道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康万祝与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