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毕从伦诉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从伦,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53号原告:毕从伦,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遵峰,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敦化市江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从伦诉被告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从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从伦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