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远章诉张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章,张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95号原告:刘远章,男,住三台县灵兴镇。被告:张崇伟,男,住三台县灵兴镇。原告刘远章诉被告张崇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明全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远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刘远章负担。审判员 李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