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长刚与彭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刚,彭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411号原告:董长刚,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彭时富,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董长刚与彭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董长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长刚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长刚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