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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长刚与彭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刚,彭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411号原告:董长刚,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彭时富,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董长刚与彭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董长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长刚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长刚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