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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26张永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2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红,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隆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被告人张永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红于2017年4月29日晚,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附近的大众饭店出发,沿澄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澄阳路与爱格豪路路口时与路边的花坛相撞,后被查获。被告人张永红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mg/100ml。被告人张永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永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庄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发破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永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