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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伟与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602号原告罗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被告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诉被告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伟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向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忠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