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憨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43号申请人: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A19458671D。负责人:金云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武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苏泽,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憨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武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谢福成,总经理。申请人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与被申请人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憨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憨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粮龙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憨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阜城县鑫泰输送带厂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