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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刑初94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呼威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无证驾驶拖拉机,在车厢内搭载被害人韩某、袁某、袁某1三人,由青双路沿红旗水库专用道往红旗水库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双洛乡炉桥村2组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吕某在会车时未减速向右行驶,向左侧打方向,拖拉机跌入左侧坎下,致乘车人韩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韩某系翻车后头部触地,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纪某无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对被害人韩某的民事部分作了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刑事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韩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