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饶文安、戴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文安,戴晓霞,戴晶晶,李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文安,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霞,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晶晶,女,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骏,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文安因与被上诉人戴晓霞、戴晶晶、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文安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饶文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之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文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上诉人饶文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毛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