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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龙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方龙钊,袁明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418号之一原告: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程辉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龙钊,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明火,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四川华银达实业有���公司与被告方龙钊,第三人袁明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以证据尚需组织和完善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敖 富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