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史学贤与黄志强、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贤,黄志强,黄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82号原告史学贤,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黄志强,男,汉族,约33岁,住正阳县。被告黄辉,男,汉族,约65岁,住址同上,系黄志强之父。原告史学贤诉被告黄志强、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学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志强、黄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贤撤回对被告黄志强、黄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