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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史学贤与黄志强、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贤,黄志强,黄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82号原告史学贤,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黄志强,男,汉族,约33岁,住正阳县。被告黄辉,男,汉族,约65岁,住址同上,系黄志强之父。原告史学贤诉被告黄志强、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学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志强、黄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贤撤回对被告黄志强、黄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