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3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争国、李占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争国,李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32之一号申请人:赵争国,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李占亭,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23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占亭驾驶的豫B×××××(临)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