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为,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路28号建友酒店365室。法定代表人:张琪琪。申请执行人王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192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号车辆已过户至王为名下。被执行人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我院于2017年7月10日查封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申请执行人王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顺和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