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贤慧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贤慧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084号罪犯刘贤慧,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贤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贤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犯罪所得的赃款未退清。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贤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犯罪所得的赃款未退清,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贤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