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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24陆峥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峥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峥嵘,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启东市。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8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峥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峥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峥嵘于2016年10月30日23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薇路路口北侧50米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后群众报警,陆峥嵘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至现场处警后,将陆峥嵘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并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陆峥嵘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陆峥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峥嵘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史金会、李晓伟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陆峥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峥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峥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峥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峥嵘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峥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