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健红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叶昌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彭健红,叶昌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402室。代表人:陈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奇,男,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健红,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灿灿,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昌良,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健红、叶昌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彭健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赵珺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