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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与简广斌简广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广斌,简广兰,重庆市尊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151号原告: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333号附36号金易·上品源5、6幢裙房幢1-3;法定代表人:赵国华,经理。被告: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333号附36号金易·上品源5、6幢裙房幢2-1#-1;法定代表人:简广斌。被告:简广斌,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简广兰,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尊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商7-1#;法定代表人:蓝恒志,经理。原告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广斌、简广兰、重庆市尊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重庆思拓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小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