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伟、莫贤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莫贤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9年11月30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莫贤鑫,男,1989年10月30日生,壮族,广西博白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莫贤鑫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贤鑫的存款22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