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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6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素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