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6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素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