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字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字2123号原告刘某1,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某2,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