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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琼、刘桂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刘桂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51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琼,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桂俊,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刘桂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桂俊银行存款2000.00元(罚金2000.0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